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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吗?

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8-11-01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目前,绝大部分支出均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哪些情形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呢?

一、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中“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掌握的五点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同时指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劳务派遣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工作薪金支出来核算,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扣除依据主要有:(1)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工资单;(3)社保缴纳情况;(4)个税缴款明细;(5)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湖北省规定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1]青岛市规定,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2]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支出,不能通过工资方式列支,应当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社保费用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

社保费用的扣除依据为社保缴费凭证。

三、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由税务局代开的,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4](2)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3)使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即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福利费,如随同工资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则无需发票即可在税前扣除,如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应取得合法发票。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货币资产损失

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

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 投资损失

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七章规定了企业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的税前扣除依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六、水电费

(1)共用房屋中的水电扣除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出租房屋中的水电扣除

合同中规定承租方负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于水电总表在出租方,供水、供电部门只向出租方收取水电费,并开具发票,然后出租方再根据承租方使用的水电度收取水电费,开具收据。承租方发生水电费没有取得发票的,承租方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税前扣除: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的合同;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原始发票复印件;出租方水电费具体分配表。

七、罚款、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5) 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得扣除。

八、折旧与摊销费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几种情况。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以上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无需取得相关发票。

九、佣金及手续费

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佣金,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凭借款合同、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使用集团公司统贷资金的,成员企业应以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集团公司出具的借款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的证明文件、支付利息凭证等凭据据以税前扣除;对视同具有从事贷款业务性质的,应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

十一、六类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目前,只有以下六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二、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十四、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即上述加计扣除部分的费用只要完成相关部门的申报或备案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回执即可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扣除时应提供分摊协议并按照协议归集。 

结语:税务筹划不仅包括战略架构的搭建、商业模式的选择,还包括税务管理的层面的优化提升,企业应该全面了解并掌握并相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用尽用好政策规定,也可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相关性原则。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也不局限于以上十五种情形。所以建议,对不用提供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事项保存好真实、合法的合同、支付单据等有效证明,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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