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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通告
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依据《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自主拟定企业名称,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网址http://gsxt.ynaic.gov.cn/netself/)自助查询、自行比对、自主选定,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以企业自主申报且符合《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无需名称核准机关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二)全面取消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之外,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实行预先核准、不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时,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规则,直接以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当场查询的名称一并办理登记。
(三)适当放宽企业名称要素构成顺序。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企业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
(四)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继续实行预先核准。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程序
(一)名称申报。申请人登陆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名称及其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个组成部分;填写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登记机关等企业名称相关信息。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企业名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查询对比。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为申请人对其填写的名称提供查询比对,向申请人提示名称可以承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三)选择确认。属于《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规定名称近似情形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列出近似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企业名称可以承诺通过,但与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侵权风险,需申请人确认承诺知悉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方可申报。申请人不予确认承诺的,系统提示该企业名称不予通过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能申报。
(四)保留期限。申请人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满前,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行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内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满未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的,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行撤回。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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